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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框架初步建立

更新时间:2011-05-17 10:48:1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符合国税系统特点的政府采购工作框架已经初步建立。”这是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张志勇在日前召开的2011年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作出的表示。张志勇说,经过“十一五”时期的努力,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各省级国税局注重理顺关系,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情况,初步建立了政府采购工作框架。

  据了解,政府采购工作框架的建立,得益于几方面改革的同步推进。其一,按照总局―省局两层工作架构的要求,总局采购中心和各省级国税局采购部门加强规范管理,政府采购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初步确立。

  其二,在组织体系建设方面,截至目前,已有7个省级单位成立了政府采购专门机构,有的单位在财务部门内成立了相对独立的采购工作机构,其他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也已经全部实现了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并按照总局“四岗”分离的要求,不断充实专职工作人员。如辽宁省国税局优化管理模式,开始构建省市两级合理分权、集中管理的政府采购管理架构。

  其三,在制度体系建设方面,“十一五”时期,国税总局先后印发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多个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各省市国税局也都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了相应的政府采购专项管理办法。如山东省国税局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了一套系统、科学、规范的工作规程;淄博等市局在采购资金支付上,严格执行“三不报”制度,即手续不全、不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不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等的不予报账,德州市局制定了较为齐全的政府采购表证单书等。

  其四,在运行机制方面,“十一五”时期,“三位一体”的工作运行机制在工作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采购项目老师咨询、听证和论证制度被普遍运用,促进了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贵州省国税局将“三位一体”运行机制从政府采购实施环节延伸到采购预算编制和货物服务验收资金支付环节,实现了政府采购权限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制衡。

  其五,在监督制约体系方面,国税系统各级采购部门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有的地区建立了政府采购责任追究制,促进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十二五”时期,国税系统将继续坚持“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建立老师论证、咨询制度和政府采购项目公示制度,形成集体议定、老师咨询、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决策体系。要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实现工作岗位相互分离、重点环节有效制约,及时预警、发现和纠正采购操作执行中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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