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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讲义:行政处罚法(3)

更新时间:2011-08-03 10:21: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2.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除外原则。如果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管辖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4.指定管辖。行政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示例】

  申某家住甲地,在乙地制作盗版光盘经过丙地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对申某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谁有管辖权?( )

  A.甲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B.乙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C.丙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D.丁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答案】BCD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并行原则。

  2.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可以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放纵犯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拘留1日,折抵刑期1日。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罚款1元,折抵罚金1元。

  4.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单行法律另有时效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示例】

  1.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 )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B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三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示例】

  某企业接到该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通知后,将账外销售应缴纳的10万元增值税主动缴纳,对该企业应( )。

  A.不予处罚 B.从轻或减轻处罚

  C.从重处罚 D.加重处罚

  【答案】B

  2011年审计师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2011年审计师考试时间:10月16日 

  2011年初、中级审计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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