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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01预算定额建筑分册说明

更新时间:2011-09-29 16:14:2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一、建筑工程分册包括:土石方工程,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工程,砌筑工程,现场 搅拌混凝土工程,预拌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构件运输工程,木结构工 程,构件制作安装工程,屋面工程,防水工程,室外道路、停车场及管道工程,脚手 架工程,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高层建筑超高费,工程水电费共十八章。   

二、本定额的工效是按建筑物檐高25m以下为准编制的,超过25m的高层建筑物,另按规定计算高层建筑超高费。

三、建筑工程的一般成品保护费用已包括在定额的相应子目中,不得另行计算。

四、本定额对土质情况已综合考虑(山区及近山区除外),执行中不予调整。

五、构件的运输执行本册第九章构件运输工程的相应定额子目。

六、本册定额中的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是按常用标准列出的,若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

七、室外道路宽度在14m以内的混凝上路、停车场执行本册相应项目。室外沟道净宽度在1.6m以内执行本册相应项目。室外混凝上管管径在400mm以内执行本册相应项目。

八、桩基础及基坑支护工程和降水工程中综合了工程水电费,其它工程水电费执行第十八章工程水电费相应项目。

九、定额中凡注明厚度的项目,设计要求不同时,执行每增减厚度的相应定额子目。

十、建筑工程中设计有部分仿古项目,可执行仿古建筑相应项目。

十一、建筑物檐高以室外设计地坪标高作为计算起点。
        (一)平屋顶带挑檐者,算至挑檐板下皮标高;
        (二)平屋顶带女儿墙者,算至屋顶结构板上皮标高;
        (三)坡屋面或其它曲面屋顶均算至墙的中心线与屋面板交点的高度;
        (四)阶梯式建筑物按高层的建筑物计算檐高;
        (五)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等均不计算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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