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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级经济师《保险实务》精讲:保险利益原则(1)

更新时间:2012-11-08 15:56:0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2012年经济师考后交流 真题答案解析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 保险利益概述
    1. 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使保险标的安全而获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的投保和保险人的承保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 保险利益的要件
    1) 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2) 保险利益一般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不是精神上的)
    英美法系:仍然以经济利益衡量人身保险利益;大陆法系:均未必然以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作为保险利益是否存在的标准。我们认为:从经济利益中解放出来,,限定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或者信赖关系。
    3)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有现实利益或者期待利益,能够以货币估值。
    3. 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1) 适用范围:保险利益是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共同的要求,但是二者必须区分。
    2) 保险利益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般来说,投保人和保险人不能以保险合同的约定排除或者限制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英国特例:“被保险人有权取得本保险承保期间发生的承保损失的赔偿,尽管该损失产生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除非当时被保险人知道该损失而保险人不知道。”
    我国:“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
    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不同,对于人身保险来讲,订立合同时和发生保险事故时同时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
    4. 保险利益的归属:
    人身保险合同对投保人的要求,归属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对被保险人的要求,请求赔偿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5.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通过一个例题来讲解)
    例题1:.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 )。
    A.从本质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
    B.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C.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D.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E.预防客观风险的发生
    答案:ACD
    6. 保险利益的立法体例
    概括主义:指在法律上对保险利益作出规定,凡是符合则有保险利益;英国、我国
    列举主义:对各种保险利益在法律上予以列举,不在列举之列无保险利益;我国对人身保险采用这种体例。

 

2013年经济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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