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经济师 > 经济师备考资料 > 2013中级经济师《保险实务》精讲:损失补偿原则

2013中级经济师《保险实务》精讲:损失补偿原则

更新时间:2012-11-08 16:18: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2012年经济师考后交流 真题答案解析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决定的,是委付制度和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基础,含义有两个方面: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补多少;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出部分无效,因此,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
    二、 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
    范围: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施救和诉讼)和其他费用(检验、估价、出售等)。
    方式: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三、 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
    从我国《保险法》来看,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适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定额保险合同,不适用。
    四、 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1. 代位原则
    适用范围: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后,在赔偿金额内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构成要件:
 损害是第三者引起的;
    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
    保险人已经赔付;
    代位求偿权的构成不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赔偿为构成要件;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提供必要的文件或者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对被保险人过错的惩罚:事前不赔偿,事后无效,不赔偿仅限于不能追偿额范围以内。
    2. 物上代位  实际全损或者委付(推定全损)
    3.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各保险人按照所承保保额占总保额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经济师考试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经济师资格查询

经济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经济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经济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