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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限期完成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2-11-16 09:17:5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关于限期完成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公告

全区持证会计人员:

  根据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精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于2010年10月11日下发了《关于采集上报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内财会[2010]1358号),要求全区2010年之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且证书仍然有效的会计人员,通过内蒙古会计网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填写、申报个人基本信息。此项工作已经延续了两年之久,到目前为止仍然有部分持证会计人员没有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是推进全国会计信息化管理进程,建立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跨省调转平台的重要举措,是持证会计人员必须进行的工作。没有参加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本人的个人会计从业信息将无法进入《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和《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其会计人员身份将无法确认,涉及到的所有个人会计事务将无法办理。

  基于以上情况,现向全区会计人员公告:持有2010年之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以及各盟市财政局签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果没有参加信息采集,限期到2012年12月31日以前必须登录内蒙古会计网的会计人员网上服务大厅自行完成信息采集工作,逾期信息采集网络将关闭,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自动失效。请会计人员相互转告。

  了解有关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相关要求,请登录内蒙古会计网(www.nmgacc.cm)点击首页“关于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获取信息。

  会计人员完成信息采集后,可以登陆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管理、办理自己的会计事务,包括查询本人基础信息档案、继续教育档案、诚信档案,修改本人日常联系信息,申请更新本人档案信息,申请异地调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继续教育网上培训等。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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