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用益物权
更新时间:2012-12-04 10: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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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经济师备考已拉开序幕,请考生关注环球网校经济师考试复习资料,安排好复习内容,祝您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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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法 律
第二十九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但也是一项独立的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类型 |
解释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
承包期: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设立的规定: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
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的规定:自登记时设立。 |
(三)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四)地役权 |
概念: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设立的规定: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例题:
1.耕地的承包期为( )。
A.30年 B.40年 C.50年 D.70年
『正确答案』A
2.(2009年)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B.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C.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采取划拨方式
D.采取招标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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