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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合同的履行(2)

更新时间:2012-12-04 10:50:10 来源:|0 浏览2收藏0
摘要 2013年经济师备考已拉开序幕,请考生关注环球网校经济师考试复习资料,安排好复习内容,祝您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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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法 律

  第三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

四、合同的履行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五)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例题:(2006年)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动

  E.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正确答案』ABCE

  (六)代位权和撤销权

 类型
  概念
  行使范围
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题:下面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提法中,错误的是( )。

  A.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债务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B.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C.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D.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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