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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做假账等行为不得做会计

更新时间:2012-12-21 10:39:3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财政部今天公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等会计工作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办法强调,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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