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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中级财政税收》重点难点辅导6(8)

更新时间:2012-02-24 09:29:1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三)案例分析题

  1.某生产企业,2008年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200万元;

  (2)全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

  (3)“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25万元,广告费和宣传费350万元;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罚款1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25万元;

  (5)“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从深圳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7万元,已知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率为15%。

  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不得从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 )。

  A.5000元 B.100000元 C.150000元 D.200000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业务招待费的60%=25×60%=15万元,销售收入的5‰=2000×5‰=10万元,只能按10万元扣除,实际支出的25万元与10万元之间的差额15万元不得在税前列支。

  (2)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税收罚款不得在税前列支

  B.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

  C.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D.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正确答案』AC

  (3)下列对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中正确的做法有()。

  A.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B.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C.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D.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属于免税收入

  『正确答案』D

  (4)可以在税前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金额为()。

  A.400000元   B.160000元   C.3000000元   D.3500000元

  『正确答案』C

  (5)该企业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

  A.500000元   B.600000元   C.612500元   D.632500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会计利润200万元

  业务招待费调增15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50万元;罚款调增1万元,公益性捐赠调增1万元(25-24);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和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免税,调减2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00+15+50+1+1-5-17=245万元

  应纳税额=245×25%=6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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