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电算化辅导:会计核算软件的要求(1)
更新时间:2012-03-09 08: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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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应当经过相应机关的评审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必须保持会计核算软件的相对稳定性,不允许任何人随意修改。
一、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
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应用、维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合法: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效率。
(2)分期: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3)中文:会计核算软件中的文字输入、屏幕提示和打印输出必须采用中文,可以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对照。
(4)权限: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人员岗位及操作权限设置的功能。
(5)标准: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符合GB/T19581―2004《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的要求。
(6)稳定:会计核算软件在设计性能允许使用范围内,不得出现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死机或者非正常退出等情况。
(7)恢复: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具有在机内会计数据被破坏的情况下,利用现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的功能。
(8)升级:单位修改、升级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改变会计核算软件运行环境,应当建立相应的审批手续。
(9)服务:会计核算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必须为使用单位提供会计核算软件操作人员培训、会计核算软件维护、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