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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重点:支付结算概述(1)

更新时间:2012-03-20 09:04:3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一、 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lesson$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多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支付结算做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中国人民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 支付结算的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其中: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由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业、单位等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转账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四)信用卡

  (五)汇兑

  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汇款人可根据需要选用。由于汇兑结算手续简便,不受金额起点限制,长期以来一直是银行异地汇划资金的主要结算方式之一。

  (六)托收承付

  根据购销合同,由销货单位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单位向银行承认付款的支付结算工具。

  (七)委托收款

  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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