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海秘书资格考试时间及相关通知
关于落实《2012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2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沪人社职(2011)900号]的文件精神,为了便于各单位工作安排,现将培训、鉴定工作中的有关操作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2年全市秘书资格鉴定理论知识部分统一鉴定日期及申报截止日期、领取准考证日期按排如下:
月份 |
申报、付费截止日期 |
领取准考证日期 |
鉴定日期 |
2月 |
1月10日 |
2月17日 |
2月25日 |
3月 |
2月10日 |
3月16日 |
3月24日 |
5月 |
4月12日 |
5月18日 |
5月26日 |
7月 |
6月14日 |
7月20日 |
7月28日 |
9月 |
8月10日 |
9月14日 |
9月22日 |
11月 |
10月12日 |
11月16日 |
11月24日 |
二、上述申报、付费截止日期是按照《2012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的文件精神确定,拟参加上述统考鉴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请于相应的申报、付费截止日期前(含)缴费,并于准考证领取日当天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到天山路1800号4号楼一楼集中领取准考证。当日因故未能领取准考证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下一个工作日于上述时间上述地点领取。
三、考试过程中,需用到的计算器品牌和型号不作限定,但是带计算器功能的无线通讯工具、记忆存储等设备和附带无线通讯功能、记忆存储功能、具有图像功能的计算器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
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的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培训层次等开展培训活动。其中,列入《2012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的职业(工种),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可按要求,组织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鉴定;未列入《2012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的职业(工种),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必须告知学员,培训后不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培训机构可在培训结束后可自行组织考试,颁发学校结业证书。
附件: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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