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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考试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重点:主要税种(4)

更新时间:2012-04-16 08:50:1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4)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纳税申报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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