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
粤人社职鉴〔2012〕4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行为,大力提升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化和专业化水平,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2003〕117号)等政策规定,省鉴定中心制定了《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以下简称“行为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
第一条 本行为守则适用于由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培训、考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的人员。
第二条 考评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 考评人员证卡的有效期为3年,考评人员证卡到期后必须参加换证培训,有效期限已过一年或以上不参加换证培训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评人员资格。
第四条 考评人员应坚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钻研技术,精益求精;公平公正,廉洁自律;举止文明,礼貌待人”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考评人员的权利。
(一)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
(二)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考评现场或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和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置的权利;
(三)有独立进行考评,并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的权利;
(四)承担考评活动后从有关鉴定机构获得合理考评津贴的权利,具体劳务费标准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各市鉴定中心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工作复杂程度参照执行;
(五)当考评人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诉。
第六条 考评人员的义务。
(一)考评人员具有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考试和保质保量地完成考评任务的义务;
(二)自觉维护考评现场秩序,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鉴定部门;
(三)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时,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证卡,考评人员证卡如遗失或在办理中,不得参加考评任务;
(四)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质量督导人员和考评对象的监督检查;
(五)考评人员个人信息纳入省鉴定中心考评人员数据库统一管理,如有个人信息变更应自觉上网维护更新个人基本信息,便于职业技能鉴定聘用遣派;
(六)考评人员应妥善保管考评人员证卡,如有遗失须立即向所在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办申请,地市鉴定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后报省鉴定中心补办。
第七条 考评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考评范围。在核准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不得超范围考评;
(二)考前检查。严格按照考场准备的要求,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如不符合职业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应通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予以调整或更换。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予采纳的,考评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考评任务,及时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
(三)实施考评。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检测、评分任务,如实填写考评记录并签章;
(四)考务要求。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小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考评组成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与鉴定对象有亲属、师生、师徒等利益关系的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认真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五)处理考场违纪行为。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考生个人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和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置,并登记在考场记录表中。对集体违纪行为,由考评组长请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给予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登记在考场记录表中;
(六)阅卷评分前期准备。考评人员实施传统考试阅卷评分前,考评组长(首席考评员)需召集全体考评人员共同研究标准答案、考评方法和评分标准,对评分尺度进行讨论,统一评分标准、工作程序和办法,并根据阅卷评分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好考评人员的分工,采取流水作业,按照题型分组进行;
(七)阅卷评分。阅卷评分过程中必须屏蔽考生个人信息,按流水作业方式分工评阅。考评人员实施传统考试阅卷评分时,一份试卷须由两名或以上考评人员评阅,并在评分试题栏签名;负责统分的,应在统分人栏签名;当发现装订不规范的试卷或试题、参考答案有误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考评组长(首席考评员)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八)成绩登记。任何考评人员不得预先在空白成绩册上签字或盖章,成绩登记入册时必须认真细致,如有笔误,必须及时更正,并在旁签名确认;
(九)综合评审面试答辩。考评人员在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面试答辩时,必须由至少3名本职业(工种)的高级考评员组成面试答辩小组,当三分之二或以上高级考评员打分大于或等于60分,且平均分大于或等于60分时答辩成绩为合格,各职业(工种)有具体要求的以有关文件为准。考试过程中不得向考生询问与考试内容无关的问题,如:职务、年龄、收入等;
(十)考评结果。所有考评结果应由鉴定组织单位统一公布,成绩公布之前,考评人员及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考试成绩和评分细节,不得单方面告知考生是否通过。
第八条 考评人员有以下(一)至(五)情形之一的,按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考评人员有以下(六)至(十)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评人员资格,涉及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送相关司法部门按法律程序处理:
(一)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鉴定机构正常委派的考评任务;
(二)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检查;
(三)参加考评任务,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到;
(四)执行考评任务时不按考评规范、评分标准操作、评阅,不听取集体决议和意见;
(五)没有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原则或没有自觉履行回避申报制度;
(六)在鉴定开考前,以任何形式向考生、培训机构透露鉴定考试题目、答案;
(七)接受任何机构或考生非正当利益,徇私舞弊;
(八)协助任何机构、考生作弊,干预其他考评人员正常评分或更改考试结果;
(九)自行窃取、泄漏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试卷、试题和答案;
(十)不遵守考评人员行为规范及工作守则,存在其他严重工作失职行为。
第九条 本守则由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守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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