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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中级财政税收》重点串讲:第5章(1)

更新时间:2012-07-10 10:49:4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第五章 商品课税制度

  一、本章重点、难点

  (一)增值税

  1.掌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基本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其中货物指的是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掌握8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3)掌握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注意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

  (4)熟悉部分货物的征税规定

  2.熟悉增值税的纳税人

  3.掌握增值税的税率,注意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4.掌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的税收政策

  5.掌握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1)掌握销售额的范围: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掌握不包括的内容。

  (2)销售额范围的特殊规定:折扣折让、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租金、视同销售

  (3)掌握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4)掌握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熟悉申报抵扣时间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收购免税农产品可抵扣的增值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 =买价×扣除率(13%)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④支付运费可抵扣的扣税额

  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7%)

  运输费用金额:包括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

  邮寄费不得扣除进项税额。

  (5)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掌握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7.掌握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8.熟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

  (二)消费税

  1.掌握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熟悉消费税的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征税方式

范围

复合征税

卷烟、白酒

定额税率

啤酒、黄酒、成品油

比例税率

其他应税消费品

  3.掌握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项经济行为而言,如果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其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相同。

  (2)白酒生产企业随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缴纳消费税。

  (3)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按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计税。

  (4)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5)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注意计税价格的确定。

  (6)掌握委托加工的定义和税务处理

  委托加工计税价格的确定。

  (7)掌握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①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②除石脑油外,其他的要求必须是同类消费品抵税;

  ③酒及酒精、成品油(除石脑油、润滑油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抵税。

  4.熟悉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三)营业税

  1. 熟悉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掌握“境内”的含义

  2.熟悉税率

  3掌握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尤其是差额计税的规定,掌握应纳税额的计算

  4.熟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注意: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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