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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知识点: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2-08-13 09:04:0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1、会计档案的内容

  (1)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的保管

  (1)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

  (2)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注意单选题)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3)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4)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永久保管期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保管3年的:月、季度财务报告

  保管25年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保管5年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的固定资产卡片

  其余为15年。

  3、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1)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为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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