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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关于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1-11 10:20:5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大连关于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及《大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学习。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

  二、继续教育重点学习内容

  (一)会计法律法规及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二)税收法律法规。

  (三)财政法规制度、预算法律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等。

  (四)《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五)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六)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七)小企业会计准则。

  (八)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

  (九)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十)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十一)行政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三、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继续教育学习方式包括在线学习、面授学习和单位自行组织会计人员学习等,学习方式由会计人员自愿选择。

  (一)在线学习

  2013年度在线学习开通时间:2013年1月1日―2014月12月30日,登录大连会计网(www.kj.gov.cn)在线学习完成继续教育。未完成2012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须在2013年补齐,以后不予办理。

  (二)面授学习

  参加2013年继续教育面授的持证人员,按照财政局指定的面授培训机构就近报名参加学习。参加大连市会计服务中心组织的面授培训,请登录大连会计网预约报名参加面授培训。

  (三)单位组织会计人员学习

  中、省在连单位、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会计人员50人以上的)可根据本行业特点和专业需求,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单位在培训前应提前一周,将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培训的会计人数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单位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应注重学习效果,防止走过场。

  四、继续教育的确认

  (一)在线学习。在线学习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请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到大连市会计服务中心、各区(市)县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确认。

  (二)面授学习。大连市会计服务中心、各区(市)县财政局和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由培训单位持培训人员名单(含电子版)到市财政局确认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三)继续教育的抵免。符合《大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抵免条件的,且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应在规定时间进行继续教育抵免确认。每年12月1日―12月30日(公休日除外)为抵免确认时间,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的持证人员,请到大连市会计服务中心(大连市中山区白玉街20号)确认,其他县(市)区的持证人员,请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地点办理确认。

  五、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一)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二)按照《大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以下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1、大连市会计服务中心负责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培训地址:大连市中山区白玉街20号。

  2、各区市县(不含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3、中、省在连单位、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所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六、其他

  (一)各继续教育实施部门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认真制订、报送培训计划,保证培训质量,自觉接受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区市县财政部门和市会计服务中心须按季或按月及时报送培训计划,中、省在连单位、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须提前一周报送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培训师资须执行市财政局统一要求,有特殊需要的,需提前申请商定。

  (二)未完成2012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须在补齐后方能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评审,办理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信息变更、注册登记,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一项重要途径,希望全市广大会计人员积极接受继续教育,以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完成会计工作职责。

  七、继续教育面授联系方式

  (一)大连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2655837、82657747

  (二)区市县财政部门:

  旅顺口区财政局,联系电话:86628367

  金州新区财政局,联系电话:87922943

  保税区财政局,联系电话:87319957

  普兰店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3123840

  瓦房店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5613071

  庄河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9814557

  长海县财政局,联系电话:89883602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财政局,联系电话:85283748

  花园口经济区财政局,联系电话:89281660

  普湾新区财政局,联系电话:87372929

  大连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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