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13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商业汇票
各位同学2013年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阶段已经开始,小编特此整理搜集了关于财经法规章节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以此来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成功获得会计证。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二、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1.商业汇票的概念
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一般指供货或购货单位。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
2.商业汇票的种类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承兑人为企业,信用保证程度低于银行承兑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资信状况良好;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照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
A.商业承兑汇票属于商业汇票
B.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可以是收款人也可以是付款人
C.银行承兑汇票属于商业汇票
D.银行承兑汇票属于银行汇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签发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注意】七个绝对记载事项,比支票多一个“收款人名称”。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注意】与支票进行区分。
2.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3.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承兑商业汇票不得负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例题。判断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备票据上的效力。(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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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2.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注意】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进行区分。
【例题。单选题】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移的重要方式。
1.背书的分类――按目的不同
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
2.背书后的责任承担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期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背书的记载事项
(1)被背书人名称――绝对记载事项;
(2)背书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行;
(3)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次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5.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6.禁止背书
(1)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2)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
(1)附条件的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8.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9.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背书无效。
【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背书中不得记载的事项是( )。
A.背书日期
B.禁止背书的记载
C.部分背书
D.被背书人的名称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包括附条件的背书和部分背书。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1.商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2.保证人对合法取得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3.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4.保证应记载的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绝对记载事项;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
保证人未记载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未记住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5.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注意】与承兑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进行区分。
6.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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