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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中级保险》预习2(1):财产保险利益

更新时间:2013-01-16 09:44: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3年经济师考试为11月2日,为了方便广大考生更有效的复习备考2013年经济师考试,网校编辑特整理出2013年经济师《中级保险》预习资料供大家参考,预祝大家学习愉快,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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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财产保险利益

  1. 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

  1) 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不以所有权利益为限,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为积极利益。

  2) 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望利益,比如租金利益;

  3) 责任利益,比如民事赔偿利益;

  2. 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1) 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物权、债权、股权、占有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通常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债权不同于物权的特点之一就是债权具有平等性,典型的保险是信用保险。

  股权:我们不赞成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占有:依照法律规定。

  2) 负有的法律上的责任,比如承租人应该承担的租赁物的损失赔偿;公民、法人对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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