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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3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营业税征收管理

更新时间:2013-01-18 15:45: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各位同学2013年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阶段已经开始,小编特此整理搜集了关于财经法规章节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以此来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成功获得会计证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我国现行主要税种概述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1)+(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两次营业税)

  2.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注意】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进行区分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地点――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应当向其土地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题。判断题】2010年8月,甲市A公司因调整公司经营战略,将其拥有的乙市一处办公用房卖给丙市B公司。该办公用房的销售合同在丁市签订,并已预收部分房款,则A公司出售办公用房营业税纳税申报的地点为甲市。(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应当向其土地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公用房在乙市,则A公司出售办公用房营业税纳税申报的地点为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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