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13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各位同学2013年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阶段已经开始,小编特此整理搜集了关于财经法规章节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以此来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成功获得会计证。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我国现行主要税种概述
五、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3500元或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3500或4800(外籍人员)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了解)
4.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劳务报酬所得的实际执行情况,相当于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补充】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5.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注意】稿酬所得减征30%。
6.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无扣减项)--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个税总结:
征税项目 |
计税依据和费用扣除 |
税率 |
计税方法 |
计税公式 |
工资薪金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3500元 |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
按月计税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外籍、港澳台在华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减除费用4800元 |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按年计算 | |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 |||
劳务报酬所得 |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
20%比例税率 |
按次纳税特殊规定有:劳务报酬所得实行超额累进加征;稿酬所得减征30%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
稿酬所得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财产租赁所得 | ||||
财产转让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按收入总额计税,不扣费用 | |||
偶然所得 | ||||
其他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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