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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城市规划师管理与法规知识要点4

更新时间:2013-01-18 09:23:3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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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市规划师管理与法规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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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

  2,1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管理

  2,1、1熟悉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P69(1)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组织编制主体。直辖市和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2)城市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是城市人民政府,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详细规划覆益的面比较广,组织工作量比较大,专业技术要求比较高,因此,一般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或法律授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2、1、2掌握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程序P72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和报批的程序一般按以下几点进行:

  (1)拟定编制计划,保证规划编制工作有条不紊,有序地开展,避免重复和随意性。

  (2)制定规划编制要求,如城市规划的目标,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技术要求等。

  (3)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对重要的城市详细规划,可用规划项目招标的方式确定规划设计单位。

  (4)协调城市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5)评审规划中间成果。

  (6)验收规划成果,审核成果的指导思想、内容及深度。

  (7)申报规划成果。验收合格后,由组织编制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向法定的城市规划审批机关提出审批该城市规划的申请。

  2,1.3掌握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调整和报批程序,与2,2,3的内容基本一致P771、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的调整程序。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变更,应当由城市人民改府审批,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当涉及对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则必须经同级人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2、城市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对城市详细规划中的局部变更,如局部用地性质变更,可以征得原规划批准机关同意以后,以专题的形式进行报批;对于重大的规划调整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后,重新编制调详细规划,并按照法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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