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一章知识点:法律责任
一 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一是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其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提示】《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通报、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补充知识点:
①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③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④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⑤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
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
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2.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主要包括:
(1)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也就是说,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注意:罚金与罚款的区别
二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凡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1)对单位处以3000元――50000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20000元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共10种情形(特别重要)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上述各种违法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
如私设会计账簿的单位,应当取消私设的会计账簿,并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将在私设的会计账簿上登记的事项转移到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进行登记、核算。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应当将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予以解聘或者转任其他岗位,并任用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人员作会计人员。
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1.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三 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有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100000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3000元――50000元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注意隐匿和故意销毁的区别是:
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所谓故意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销毁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²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²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²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²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注意授意、指使、强令的区别。
所谓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谓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谓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²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²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打击报复主要是指: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通过降级、撤职、调动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1.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①.恢复其名誉。
②.恢复原有职位、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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