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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湖北省乡镇公务员报考政策

更新时间:2013-10-31 09:57:4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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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湖北省乡镇公务员报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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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考试录用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细读并理解公告、报考指南、职位计划表;

  (二)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乡镇党委申请报名;

  (三)经乡镇党委集体研究同意,网上报名、打印准考证;

  (四)参加笔试;

  (五)参加面试;

  (六)参加体检;

  (七)接受考察;

  (八)拟录用人员公示;

  (九)录用审批;

  (十)转移个人档案;

  (十一)到录用单位报到上班。

  二、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六十八条规定、《湖北省2013年从村干部中定向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所规定的对象条件、资格条件和职位条件者,均可向乡镇党委申请报考。乡镇党委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报名。

  三、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撤职以上处分的;

  (2)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指个人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未满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四、考试录用对象如何界定?

  现任村“两委”班子成员且任职满3年以上(计算到2013年12月31日)。

  村“两委”班子成员是指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党支部委员会班子成员指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程序产生的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成员。各地下派挂职人员或到村任第一书记的,不属于本次考试录用范围。

  乡镇的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属于本次考录范围。

  街道的村“两委”班子成员属于本次考录范围。

  五、报考职位有何限定?

  只能报考本县(市、区)设置的乡镇公务员职位。

  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托管村的“两委”班子成员可以报考相应的行政区划所在县(市、区)的职位。

  六、任职时间如何界定?

  任职时间满3年计算到2013年12月31日。曾先后任村“两委”班子不同职务的人员,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任村“两委”班子成员时间有间断的,任职时间可以累积计算。

  七、年龄如何规定的?

  村主职干部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68年1月1日之后出生),其他村干部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3年1月1日之后出生)。

  出生时间以身份证信息为准。

  八、本次招考对学历有何要求?

  高中、中专及以上。以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党校、“一村一大学生”形式取得的相应学历也可参加申请报名。

  九、资格审查阶段,如何提供有关材料?

  申请报名的村干部持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计生证明、个人工作简历等材料向乡镇党委提交申请,乡镇党委对其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十、如何审查通过?

  乡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报名人员后,报名人员登陆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填报、提交个人信息、报考职位等。同时乡镇党委将《乡镇党委集体研究推荐报名人员情况表》及报名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计生证明、个人工作简历等材料报送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会同人社局、公务员局对各乡镇上报的《乡镇党委集体研究推荐报名人员情况表》、拟报名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报考资格条件和职位条件的,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中予以审核通过,未经乡镇党委推荐报名和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不予审查通过。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

  十一、妊娠期考生如何参加体检?

  妊娠期考生暂不进行妇科、放射等体检项目的检查,但应在体检表中注明原由,待妊娠结束后补做上述检查,并由体检医院综合体检情况,做出体检合格与否的结论。体检完成并合格后,再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录用公示可与同批次考生一并进行。

  十二、报考人员出现同分情况,如何处理?

  按职位计划数的1:3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员时,如末位人员笔试成绩相同导致超过1:3比例的,笔试成绩相同人员均可入围;按职位计划数1:1.5确定入围体检、考察人员时,如末位人员综合成绩相同,以笔试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入围人选。

  十三、违纪违规人员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考的有关要求,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和乡镇党委的安排。对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地方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规定,在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在录用审批后查实的,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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