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讲义:营业税制(1)
第三节 营业税制
一、营业税的概念(了解)
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人(熟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熟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应税劳务: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外的劳务
(一)“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注意:(1)对我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2)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二)“应税行为”的含义
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四、税率(熟悉)
营业税实行分行业比例税率。可归为三类:
税目 | 税率 |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 3% |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 5% |
娱乐业 | 5%~20% 其中台球、保龄球税率为5% |
五、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掌握)
(一)一般规定
营业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1.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时,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折扣:
3.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二)分行业的计税依据
1.运输业的计税依据
注意特殊规定:
(1)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已经过时)
(2)联营运输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营业额。
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上注明的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2.建筑业的计税依据
3.金融保险业的计税依据
(1)对一般贷款、典当、金融经纪业等中介服务 | 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全额确定为营业额;包括结算罚款、加息、罚息。 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银行吸收的存款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转贴现业务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
(2)对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 | 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3)融资租赁业务 | 以其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其本期的营业额。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
4.邮电通信业的计税依据
(1)以取得收入的全额确定营业额,如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等业务的营业额;
(2)以实际取得的收入额,即差额或收益额确定的营业额,如报刊发行、邮政储蓄业务的营业额。
5.文化体育业的计税依据
注意特殊规定:
(1)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即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收视费:由收取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6.娱乐业的计税依据――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
7.服务业的计税依据
注意特殊规定:
(1)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手续费、介绍费、代办费等收入。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在境内组团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营业额也允许扣除支付给接团企业的费用。
旅游业,以全部收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对广告公司因经营的需要,而再委托给其他企业加工制作的费用支出,不得扣除。
8.转让无形资产的计税依据
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全部货币、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
9.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
(1)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视同销售建筑物,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视同销售不动产,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3)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4)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以投资入股为名,实际是以取得固定利润或按销售额提成方式取得报酬的,属于普通的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行为,就其取得的销售收入或租金收入征税;
(5)以不动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核定营业额。
①抵押期满,以不动产抵债,对借款人按照销售不动产征税,营业额为其尚未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合计
②以不动产租金抵作贷款利息,则对借款人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到期无力还款,以不动产抵债,对借款人按照销售不动产征税,营业额为所欠银行的贷款本金
(6)差额计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缴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8)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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