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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讲义:企业所得税2

更新时间:2013-12-17 09:30:5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讲义:企业所得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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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收入确认(掌握)

  (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二)、(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一定要区分两者)

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
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条件:(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一般收入项目的确认(熟悉)

  企业一般收入项目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五)特殊收入项目的确认(熟悉)

收入类型收入的确认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在应付当天,无论是否收到,都要确认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七、税前扣除(掌握)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2.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3.不征税收入形成支出不得扣除原则

  4.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二)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

  1.工资、薪金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补充保险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3.利息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税法规定扣除。

  4.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5.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6.职工教育经费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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