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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统计师《统计学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辅导: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程序

更新时间:2013-12-23 13:44:4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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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级统计师《统计学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辅导: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程序

  2014年统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统计师考试考生提高备考效果,环球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中级统计师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程序

  (一)立案

  立案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对涉及统计违法行为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决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二)调查

  调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进行调查询问和收集证据的活动。在这一阶段中,统计行政机关要通过调查、取证工作,掌握大量证据,查清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进而确定违法责任人。可见,调查是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决定着对案件的定性及其处理工作。

  (三)处理

  处理,是指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统计执法机关在核准案件事实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是指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统计行政机关在核准案件事实、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办案人员要通过审阅全部案件材料,吃透案情,掌握案件全貌。这是整个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工作的关键性阶段。

  2. 处罚事先告知

  案件审理完毕,在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统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统计行政相对人履行的通告义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无论是案件复杂的大案要案,还是违法情节简单的一般案件,统计行政机关都要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统计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或之后履行告知义务,均属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事先告知须以书面的形式做出,应载明以下内容:事先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重大案件还要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事先告知当事人具有复议权和诉讼权。

  3.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与上述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相对应,在此阶段,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该法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统计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不得因申辩而被加重处罚。

  如果统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统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是,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 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制度,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制度。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关于组织听证的罚款额度标准,《行政处罚法》并未做出规定,留待各地根据其经济发展状况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明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行政机关在做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这个听证标准适用于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调查队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对于地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的案件,其听证标准须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若该省(区、市)没有规定统一的听证标准的,在统计违法案件处理中应当适用《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相应规定。

  5. 做出处理决定

  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1) 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2) 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并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建议书》,通知有关部门落实;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决定通知》,通知被处罚单位或人员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一些违法案件需要公开曝光、宣传的,进行通告。

  (3) 确认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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