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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规划师三级辅导:税收基础练习题(18)

更新时间:2013-12-26 22:25:4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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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财规划师三级辅导:税收基础练习题

  171.权利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当事人。 ( )

  172.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此车辆属于企业对股东进行的红利性质的分配,则此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 )

  173.按我国相关规定,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 )

  174.因为减免“三税”时也同时减免城建税,所以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时,应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 )

  175.个人以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需征收营业税。 ( )

  176.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课征的一种税。其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 )

  177.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券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券而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

  178.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人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偶然收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 )

  179.对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按3%。税率征收印花税。( )

  180.税法规定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 )

  171.×解析:权利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72.×解析: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173.×解析: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174.×解析:减免“三税”时也同时减免城建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时,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175.×解析:个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176.×解析: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课征的一种税。其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177.√

  178.×解析: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人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179.×解析: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180.√解析:税法规定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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