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13年会计证《会计基础》第九章:会计档案的销毁
更新时间:2013-02-04 09: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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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汇编安徽2013年会计证考试《会计基础》第九章第二节知识点: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二节 会计档案的保管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下列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依据我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例题。单选题】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企业( )提出销毁意见。
A.会计部门
B.档案部门
C.会计人员
D.单位负责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企业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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