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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考点总结:支票

更新时间:2013-02-06 13:44: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3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考点总结:支票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1)支票用于同城转账结算、异地不能使用

  (2)出票人不能签发空头支票

  (3)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4)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

  2、支票的种类

  (1)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

  (2)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

  (3)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2006年选择题)

  (4) 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转账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可以转让(2005年判断)

  (三)支票的记载事项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2005,2006年考题)

  (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四)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2)出票地

  (五)出票的效力(关注第二个)

  (六)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七)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空头支票的,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是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金额2%的赔偿金(2006年案例分析)

  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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