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考点总结:背书
(四)付款
①付款的概念。
②付款期限。银行汇票属于见票即付的汇票,不存在付款期限的问题。
见票即付的汇票不存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1个月提示付款、商业汇票的付 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③付款提示。
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④付款的责任。
(五)背书
1、背书的概念。
2、背书的记载事项。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其记载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记载的事项包括:
第一, 背书人签章。第二,被背书人的名称。 第三,背书日期。
3、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
第一,附有条件的背书。根据规定,汇票背书是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二,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4、禁止背书。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 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
5、《票据法》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6、法定禁止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超过付款期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
(六)保证
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保证的当事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已经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成为票据的保证人
3、保证格式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的效力:
第一,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共同保证责任
第三,保证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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