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考点总结:税收检查与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3-02-07 09: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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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三节考点总结:税收检查与法律责任
六、税收检查及其法律责任
1、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要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的批准
2、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对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不执行税收保全
3、行政复议: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偷税的处罚:追缴少交的税款和滞纳金,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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