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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考点总结:预算管理职权

更新时间:2013-02-08 08:50:0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3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一节考点总结:预算管理的职权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只能是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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