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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159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现就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2011年上海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一标准执行。
(二)2011年在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二标准执行。
(三)2011年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三标准执行。
(四)2011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四标准执行。
二、从2011年10月1日起,在职(含离退休)烈士遗属定期抚慰金标准调整为300元/月。
三、上述各项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