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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开展2011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2-12 13:08:1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2011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1]104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1年度新设典当行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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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经贸委(商贸服务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2011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1]104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1年度新设典当行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新增典当行指标及推荐原则

  根据商务部《2011年全国新增典当行发展规划》总量控制原则,2011年我省(不含厦门市)新增典当行户数总量在30户以内。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布局、典当行业效益等情况,综合考虑2011年新增典当行推荐指标在控制数基础上增加10%,即33户进行分配,具体如下:福州市6户、泉州市6户、漳州市5户、南平市4户、三明市4户、宁德市3户、龙岩市2户、莆田市2户、平潭综合实验区1户。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择优推荐,上年度年审结果为B类的典当行,不予推荐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占新增典当行推荐指标。

  新增典当行推荐原则:

  (一)应在分配的推荐指标内组织推荐,超过推荐指标的不予受理。

  (二)优先推荐注册资本规模大、有实力的大公司大企业入股的典当行。

  (三)优先安排典当业空白县(区)和产业集聚区申请设立典当行,市辖区推荐名额不超过各设区市总量控制的50%.拟新增典当行名单原则上应征求所在地县(市、区)经贸部门意见。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拟申请新增典当行的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3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法人股东应为内资企业,经营满3年且最近2年实现盈利,对典当行的出资额应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

  法人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的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未经重新确认审批的,不得作为典当行股东。

  法人股东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投资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有关的材料和报表。

  (二)典当行股权结构中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大股东为法人股东,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51%以上,最低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

  (三)各设区市经贸委应对企业申报的地点、场所进行实地查看,应符合经营条件。原则上经营地点一年内不予变更。

  (四)申报材料(见附件1、2)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材料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企业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订公司章程、业务规则及相关制度等,承诺开业时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按时上报财务报表等各项经营数据。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及时通知有意愿申办典当行的企业,并指导、帮助企业按照申报材料要求,认真做好材料申报工作。相关资料于2012年1月16日前报送省经贸委。

  (二)各地应对照《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进行初审,并将推荐新增典当企业的相关资料录入全国典当行业信息系统。

  (三)各地应在我委公布验资名单后,立即通知相关申报单位开始验资,对未能按时完成验资的,取消本年度及后一年度申报资格。根据商务部通知要求,我省确定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兴业银行为本次验资银行。

  (四)在开展新增典当行初审推荐工作中,要明确办事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自觉接受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联系人:福州、宁德、平潭联系左烨,电话:0591-87822367;三明、南平、龙岩联系王建勤,电话:0591-87832716;泉州、莆田、漳州联系黄孝起,电话:0591-87832716.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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