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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完善企业所得税备案系统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2-12 13:10:0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1年度所有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事项,纳税人均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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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纳税人: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完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系统,我局补充修订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事项》,将所有的减免税事项(除审批事项外)纳入备案系统管理,并对2010年2月上线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系统进行修改,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所有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事项,纳税人均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未进行备案的事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的相关栏目不能填报,请纳税人及时提请备案。

  三、提请备案可通过网上申请或通过各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通过网上申请的应自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网上申请路径:涉税申请―网上审批―申请事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四、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与附报资料对照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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