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各注册会计师:
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规范我区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管理,我会制定了《广西区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股东(合伙人任职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区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任职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广西区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任职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符合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配合财政主管部门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专职执业经历的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13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5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任职资格审核是指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区注协”)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为注册会计师拟任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出具的自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证明;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执业过程中是否符合任职条件进行检查。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办理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证明手续,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凭身份证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备齐有关材料到区注协办理,不受理委托他人代办的申请。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办理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证明手续应向区注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表(附表);
(二)申请人近连续五年出具的法定业务报告(复印件)每年至少一份;
(三)申请人已办理转出原事务所的相关手续;
(四)参照中注协颁发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制定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五)申请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须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一)为原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尚未办理退股手续的;
(二)为原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原事务所解散,尚未依法办理完结清算手续的;
(三)尚未办理从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出关系的;
(四)五年内因为执业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区注协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区注协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对申请人执业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检查中发现申请人不专职执业的,区注协将依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予以注销其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七条 已办理转出手续但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任职资格条件的申请人,符合专职执业条件的,可以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或经原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同意,也可以转回原转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八条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应当对其执业情况出具意见及证明,并对所出具意见及证明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虚假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记入申请人及相关事务所诚信档案,并在2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申请。
第九条 区注协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申请人出具执业情况的证明,同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区注协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不定期对我区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任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股东(合伙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撤消其股东(合伙人)任职资格,责令事务所限期进行整改,并记入当事人及事务所诚信档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不定期对我区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近5年执业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执业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移交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进行行政监督检查,同时提请惩戒委员会进行行业惩戒。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