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产煤设区市经贸委: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精神,原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的核发下放给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为加强业务指导,做好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域划分
有关产煤设区市经贸委应按行政区域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的煤矿矿长资格的审查、考核、颁证等监督管理工作。其中,龙岩市经贸委负责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所有煤矿(含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漳平煤业公司),三明市经贸委负责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所有煤矿(含省永安煤业公司及其邵武煤业公司),泉州市经贸委负责永春县所有煤矿(含省天湖山能源实业公司)。
二、核发程序
(一)申请材料收件与受理
申请人向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领取申请表(也可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门户网站下载),按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486号)中第二章的许可条件规范提供书面申请材料,报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实。省属煤矿申请人报省能源集团公司。
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实工作,并将核实后材料报产煤设区市经贸委。
有关产煤设区市经贸委要指定具体业务部门(处、科室)按照行政审批的法定程序要求,规范申请材料的收件和申请事项的受理。
(二)审查与许可决定
有关产煤设区市经贸委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颁证、补证、变更的决定。对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核实后报送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需要现场核实的,现场核实时间不计入其中)向申请人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不予颁证的理由。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办理的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审批案卷的归档
案卷内容包括目录、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告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处务会记录(承办部门集体研究)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等,按照审批一件、归档一件的原则,做好行政许可案卷的归档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有关产煤设区市经贸委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486号)、《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实施及监管程序规定》(闽经贸政法[2011]596号)、省经贸委《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等格式样本的通知》(闽经贸政法[2004]700号)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把好准入关,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核程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二)协助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根据福建煤监局、省经贸委《关于做好煤矿矿长资格证与安全资格证培训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煤安监综合[2011]16号)要求,全省煤矿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实行合并培训考试、分别审核发证,培训考试采用“教考分离”模式,矿长资格培训分初次领证培训和两年1次复训。有关部门应加强与国家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沟通与联系,配合制定培训计划,协助做好矿长资格任前培训与年检复训工作。
(三)严格煤矿矿长资格证年检工作。有关产煤设区市经贸委要督促指导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属煤矿企业做好煤矿矿长资格证年检工作,煤矿矿长资格证实行两年1次年检,要求煤矿矿长按时参加年检复训,年检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对逾期未参加复训或复训不合格的不予年检。
(四)按时报送有关工作情况。有关产煤设区市经贸委对作出的行政审批要及时抄送我委,并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将当年度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的核发以及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复训)工作情况总结报我委能源处。
联系人:陈展,联系电话:87832741.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