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延续建设行业信息应用服务收费的函》(粤建计函[2011]639号)悉。鉴于我局《关于建设行业信息应用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946号)有效期将满,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省建设信息中心在接受建设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自愿委托开展信息与技术服务(委托双方应签订服务协议)时,收取信息应用服务费。信息与技术服务年费(自然人卡)由100元/卡。年调整为80元/卡。年,其余收费项目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具体见附件。
二、信息应用服务费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公布业务规程、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0月31日止。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请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建设行业信息应用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