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商业》预习:多式联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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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商品流通合同管理
11.2 运输合同
三、多式联运合同
(一)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又称混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的、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采用同一运输凭证将货物运到托运人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给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运输合同。
2.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征:(1)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2)多式联运合同采用多种运输方式联运合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运人以不同的运输方式承运货物。(3)多式联运合同使用同一运输单据。
(二)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用以证明其已经收到托运人交付的多式联运合同项下的货物,并保证据此交付货物的单证。
1.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性质:(1)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2)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凭证。(3)多式联运单据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和作用。
2.可转让与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三)多式联运合同中经营人的责任
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在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直接从事运输活动,既是缔约承运人又是实际承运人;在多式联运经营人组织履行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并不参加运输活动,而只是缔约承运人。无论多式联运经营人是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都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2.多式联运合同责任制度:多式联运至少有两种责任制度,即分散责任制度和统一责任制度。我国多式联运合同实行统一的责任制。
3.多式联运经营赔偿责任的确定依据
(1)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区段是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的规定。
(2)对于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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