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实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年接收6万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在杭就业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
高校毕业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充分发挥“国家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示范效应,不断推进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一)切实落实现有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充分发挥我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带动效应,通过鼓励和扶持,今年力争新办大学生创业企业1000家以上、重点扶持大学生创业项目200个以上、带动就业5000人以上。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自然年度内(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我市当年度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禁止、限制类发展项目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最高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该毕业年度内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7号)等文件规定,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在工商注册、项目资助、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对大学生创业企业录用杭州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做好“赛伯乐杯”第二届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大赛后续跟踪服务工作,促进优秀项目落地转化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进一步实行创业老师制,积极发挥“老师带徒”模式的创业推动作用;充分发挥高校教师在培育学生创业人才中的积极作用,鼓励高校教师利用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携手大学生创办企业。
(二)研究制定成长期大学生创业企业扶持政策
对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项目前景好、团队结构优的成长期大学生创业企业,加大二次资助力度,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和实际,研究制定延长房租补贴年限的政策。拓宽融资渠道,强化风险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的对接,引导社会资金对具有成长潜力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创业的促进作用,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意类项目可提高到20万元,并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给予贴息优惠;科技型成长企业可以向杭州银行科技支行申请专项贷款资助,文创型企业可向文创办申请文创产业专项资金扶持。
(三)继续推进大学生创业园等平台建设
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市)、高校和孵化企业创办大学生创业园,推动一区一园向一园多点跨越。开展星级大学生创业园的创建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区、县(市)政府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园的指导,进一步健全监测和激励制度,提升大学生创业园的服务和孵化能力。
三、强化教育培训,提升毕业生创业就业能力
(一)进一步实施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
继续实施企业实训、创业培训、技能培训、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信息化人才培训、文化创意人才培训、商贸服务人才培训和旅游业人才培训等项目,并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进一步扩大实训规模、拓展实训项目、创新授课模式、提高实训质量,全年计划开展大学生实训4.5万人,力争达到5万人。开展大学生创业实训机构(见习)示范基地评选活动,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杭州市“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08]161号)及相关规定,落实实训补贴。
(二)进一步实施大学生见习计划
规范见习训练管理,提高见习训练质量。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68号),进一步扩大见习训练对象范围,严格见习基地认定条件,规范和简化见习训练操作流程,强化见习训练和实训政策的衔接,今年组织5000名左右大学生参加见习训练。进一步发挥《见习训练证明书》的作用。健全见习训练基地年度评估制度,组织大学生见习训练示范单位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发挥示范单位模范带头作用,提升见习训练整体水平。探索见习训练委托管理及见习训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见习训练跟踪服务工作。
(三)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
市属高校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加快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加大人才培养改革力度。积极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扩大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鼓励市属高校申办专业硕士学位点,对申办成功的学位点给予政策扶持。进一步推进与“九校联盟”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领域的合作。2011年将加大专业学位硕士招生规模,启动研究生、本专科生专业目录和专业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四)加强创业培训
创建大学生创业学院,设立专项培养资金,选派创业培育对象赴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考察学习,鼓励其参加我市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356”工程和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重点扶持、动态培养一批在行业内有影响力的杰出大学生创业人才,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示范作用。加强大学生职业能力培训,鼓励大学生取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开辟和拓宽就业渠道
(一)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计划
鼓励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按去年签约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同比增加的绝对值与百分比确定),财政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的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深入实施农村和社区高校毕业生招聘计划
继续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拓宽农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的渠道,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鼓励大学生“村官”立足农村创业发展,按照《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村官”在农村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4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村官”创业实施工商注册优惠、税收减免、资金扶持和奖励等政策。积极开发养老服务、社区工作等领域的社区就业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鼓励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充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1]63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提供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农村就业的大学生提供人事档案保管、集体户口办理、党团关系挂靠、社会保险代缴等服务。
(三)继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和参军入伍
杭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其户口可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户口留在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可由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管。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市属高校杭州生源毕业生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满3年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军人抚恤优待的实施意见》(杭政[2008]1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高学历青年参军入伍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96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开拓网上创业就业新渠道
落实网上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规范网上创业就业管理,建设杭州市 C2C创业园,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进园实现网上创业。按照《关于网上创业就业认定和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高校毕业生可凭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就业困难人员无偿创业资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扶持政策。
五、重点做好杭州本地生源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工作
(一)做好本市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登记和就业推荐工作
市区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2011年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身份证和就业推荐材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市、区(县、市)人才中心办理未就业登记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其推荐就业岗位,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辅导、岗位信息和3年内人事档案代管等服务。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作用,深入开展未就业毕业生调查摸底工作,并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市失业人员扶持政策范围。市、区(县、市)政府部门所属人才市场要积极挖掘各类企业的岗位需求信息,鼓励民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发挥作用,对降低中介费用并成功介绍离校未就业的杭州市区生源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民营人才服务机构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给予100元/人的补贴。
(二)加强对未就业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用人单位要相互配合,积极推进千名“宏志学子”就业帮扶工程,对我市生源的贫困大学生给予全程就业指导和系统帮扶,鼓励其积极参加各种技能培训,对取得国家承认且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资格证的,给予资助。继续发放毕业生就业“一卡通”。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
对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的高校毕业生,经本人申请,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持有效期内《援助证》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对其培训和鉴定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的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困难家庭人员每人每月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并可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创业人员房租补贴办法〉的通知》规定给予创业房租补贴;被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并办理就业登记(公益性岗位除外),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登记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高校毕业生,在营业证照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就业帮扶信息化建设,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和服务。帮助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并根据实际需求,引导、推荐其参加实训和见习。依托现有大学生企业实训基地、见习训练基地、青年企业家协会等平台,倡导开展“献爱心岗位”活动,以示范效应带动更多企业参与就业帮扶。
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优质服务年”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
举办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公益性现场交流会、网上招聘会和就业服务月等专项活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窗”,发放联系卡,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岗位匹配、创业培训等就业“一条龙”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采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习、见习和工作岗位;对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切实提供就业落户、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工龄计算、人事代理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进一步规范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单位用人制度,加大劳动用工监察力度;进一步完善杭州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网服务功能,推进全市高校毕业生接收网络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8]1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有关审批、建设和管理工作,逐步缓解大学生住房难问题;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75号)、《关于做好2010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工作的通知》(杭公治[2010]73号)规定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的有关工作。
(二)实施公共就业服务进高校计划
切实发挥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的作用,并对其加强评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通过校园宣讲、校园招聘、发放宣传手册、发布网络信息和实行网上互动等形式,主动送岗位信息、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创业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等公共就业服务进高校。聘请企业优秀管理经营者、人力资源老师、创业成功者和政府有关人员等组建就业创业老师指导团,从观念引导、典型示范、就业能力培训、专业能力实战辅导等方面为大学生开展全程常态化的就业创业相关指导服务,帮助大学生了解就业创业政策,调整就业心态,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高度,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密切配合,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加强招聘活动的安全保障、落实预案措施。加大督查力度,监督用人单位落实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对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资金保障。按照《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12号)的规定,杭州户籍和杭州生源的高校毕业生5年内各项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费用,以及在杭普通高校2011 届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各项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费用,可优先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的上述经费由区、县(市)政府承担。有关补贴、补助和代偿等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