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商业》预习: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
更新时间:2013-02-18 08: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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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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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商品流通合同管理
11.3 仓储合同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管人享有的权利
(1)收取仓储费的权利。
(2)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有权提存仓储物。
(4)拒收仓储物或采取措施的权利。
2.保管人应履行的义务
(1)向交付仓储物的存货人交付仓单的义务。
(2)谨慎保管危险品的义务。
(3)按合同约定对仓储物进行检查验收的义务。
(4)允许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
(二)仓储合同存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1.存货人享有的权利
(1)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2)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索赔的权利。
2.存货人应履行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仓储物并及时入库。
(3)需包装的物品,应将其妥善包装。
(4)向仓储保管人提供有关仓储物验收的资料。
(5)对危险仓储物的告知义务。
(6)按期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三)仓储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1.保管人的责任
(1)保证仓储物完整无损。
(2)妥善保管仓储物。
(3)及时通知的责任。
2.存货人的责任
(1)按合同约定包装仓储物。
(2)按合同约定交付仓储物。
(3)按合同约定存放危险有害物品。
(4)按期提取仓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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