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担保机构: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及《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有关的通知》(财企[2010]338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2010年下半年及2011年上半年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须知
各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上海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门户网站-最新公开信息http://www.scofcom.gov.cn/ 查询)中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应材料,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如下:
1、此次申报为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发生的担保业务,资金支持方式为担保资助及担保费率奖励;
2、所有提交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3、提交的书面材料统一A4纸格式,并按顺序装订;
4、各单位对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5、已申请其他有关融资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业务不得重复申请此项资金。
二、申报材料的提交和期限
1、材料提交地点: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1楼6号办事窗口。
2、材料提交截止日期:2010年7月10日
请各相关单位抓紧时间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11楼办事6号窗口――王孜卿 电话:52881304
市商务委财务处――濮磊华 电话:52881158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财务处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