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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调整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与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2-19 08:42:0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提高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水平,满足城乡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需要,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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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提高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水平,满足城乡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需要,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调整我市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与计算口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计算口径

  自2011年起,对思明、湖里区原按户籍人口计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年人均50元标准,统一调整为按常住人口计算年人均30元。

  二、调整经费标准

  自2011年起,按照辖区常住人口计算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由年人均17.5元提高至30元。

  三、明确分担办法

  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按上述标准调整至30元后,市财政承担部分由7.5元提高到20元;区财政原承担的部分继续保持10元不变,思明、湖里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及相应的财政体制调整前仍按现行体制由区里承担。

  四、强化责任要求

  1、健全和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

  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精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管理应由区级财政部门为主,各区应根据本辖区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本通知确定的标准切实做好经费的保障,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根据本级财力足额安排经费预算,并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等实际努力提高经费保障水平,确保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需求。

  2、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

  各区应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和经费支付方法,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社会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经费的重要因素,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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