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1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58号),中央财政将在试点地区扶持一批管理规范、经营良好的大型龙头家政企业以及一批中小专业型月嫂、婴幼儿早教和居家养老家政企业。我市是试点地区之一,将采取公开申报、老师评审、择优选择的方式确定试点企业。现就申报办法通知如下:
一、扶持方向和标准
择优选择并支持大型龙头家政企业6家,中小专业型月嫂、婴幼儿早教和居家养老家政企业家政企业10家。支持大型龙头家政企业加快连锁门店建设,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培训实操教室等服务设施和专业设备建设;支持中小专业型月嫂、婴幼儿早教和居家养老家政企业加快门店和员工暂住帮扶室改造,加强办公系统及服务管理系统建设,添置必要的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和专业服务设备。具体要求详见《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和《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见附件)。
对大型龙头家政企业,每个企业按其项目建设总投资额50%,但不超过15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对中小专业型家政企业,每个企业按其项目建设总投资额50%,但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项目需在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申报条件
(一)大型龙头家政企业
1、在深圳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时参加并通过各项年检,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严重违规;无重大人身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事件。
4、有完整的企业管理制度,有完善的服务流程等标准文件。
5、连续开展家政业务3年以上;公司管理人员5人以上;年安置能力达到300人以上;在深圳市拥有连锁门店10个以上;2010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具有较完整独立的风险管理系统和内部信息管理系统。
(二)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
1、在深圳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时参加并通过各项年检,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面积在100平米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3、管理制度较健全,服务流程较规范,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建立;
4、商业信誉良好,无严重违规;无重大人身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事件。
5、连续开展月嫂、早教或居家养老服务2年以上;拥有专职管理人员,门店经理持有经理人资格证;年安置能力达到100人以上,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上。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注明申请类别)
(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加盖公章)。
(三)基本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上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认可的财务报表、社会保障金交纳记录、员工资质证明等(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经营场所(含门店)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连锁门店列表(大型龙头企业提供,注明名称、地址、面积、开业时间、经营范围、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连锁门店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年安置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
(八)项目建设与经营方案。包括拟建设的具体项目、保障措施及预期效果、可行性分析、实施步骤、项目建设完成后的经营方案以及项目投资预算。
(九)企业对符合申报条件并提供真实资料的承诺书。(加盖公章)
四、申报办法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予2011年6月30日下午6时前将申报材料(附电子版)报送市民中心C区3138室,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刘春激 电话:82107207
附件:1.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
2.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
为加快培育一批管理科学、运作规范、连锁经营的家政服务企业,促进家政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一、须具备条件
参与企业必须是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实体,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按时参加并通过各项年检,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必须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严重违规;无重大人身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事件。
必须有完整的企业管理制度,有完善的服务流程等标准文件。
连续开展家政业务3年以上;公司管理人员5人以上,在建设城市当地拥有连锁门店10个以上,年安置能力达到300人以上;年营业额50万元以上;具有较完整独立的风险管控系统和内部信息管理系统。
二、建设要求
(一)连锁店建设要求
家政服务企业可以直营方式或加盟方式建设连锁店,建设完成后在建设城市网点数达到20家(其中直营店比例达到50%以上)。
连锁门店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应配备有计算机、电话、传真、打印机和复印机等设备,具有可互通互联的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企业网站并有专人维护;基本生产服务设备齐全(保洁设备、烹饪设备、培训实操教室等),有完善的水电、通讯、消防等配套设备设施。
直营店由总部按统一企业形象标识,统一商标和字号,统一经营模式及统一管理制度。
开展特许经营的家政服务企业须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并参照此规范执行。
(二)经营要求
建设完成并正式营业后年营业额比建设前增长30%以上。
有完备规范的专业服务程序、收费标准及理赔制度并公示;对客户来人、来电、来函(包括电子邮件)的处理做到及时回复、有问必答;管理人员和服务员要统一着装、佩带服务牌,按公司要求的业务流程规范服务。
对于客户的投诉能够及时进行解决并有记录;严格遵照理赔制度,按合同保障顾客权益,维护企业的权益;企业自身对服务项目回访覆盖面在90%以上,回访满意度在95%以上。
(三)管理要求
管理人员:公司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
家政服务人员:签约家政服务员总数不少于500人(其中员工制签约服务人员数不少于100人);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的家政服务员的比例不低于80%;家政服务员具备上岗必备的证件:身份证、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家政服务员工资按时发放,家政服务企业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管理制度:有完备规范的岗位责任规则并得以实施;有完备规范的企业与客户书面合同签订制度;有完备规范的人事聘用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考评和奖惩制度;有完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完备规范的风险防控制度。
附件2: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
为加快培育一批服务民生、经营规范、专业化运作的月嫂、早教、居家养老型家政服务企业(含此服务项目的家政企业),促进家政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适应和满足各类居民家政服务需求,特制订本规范。
一、须具备条件
必须是本市注册登记的实体,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按时参加并通过各项年检,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连续开展月嫂、早教或居家养老服务2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且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拥有专职管理人员,门店经理须持有经理人资格证;年安置能力达到100人以上,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上。
管理制度较健全,服务流程较规范,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建立,商业信誉良好,无严重违规;无重大质量投诉事件,无重大人身事故。
二、建设要求
(一)门店建设要求
必须以直营方式建设连锁门店2家以上,门店应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装修风格,统一经营模式和管理制度。
门店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划分为办公区和客户接待区。经营场所应配备有计算机、电话、传真机、打印机和复印机等设备,具有可互通互联的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和企业网站。
基本服务设施设备齐全:月嫂服务门店应具备奶具消毒设备、洗澡抚触用品、培训实操教室等;早教服务门店应具备亲子场地、婴幼儿教室、培训实操教室等;居家养老服务门店应具备养老医疗护理设备、保洁设备、培训实操教室等;有完善的水电、通讯、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
(二)经营管理要求
建设完成并正式营业后,年营业额比建设前增长30%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签约服务员总数不少于200人(其中员工制签约服务人员数不少于50人),持证上岗服务员比例达100%,其中专业服务人员比例不低于60%。
服务员上岗必须具备身份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服务员工资按时发放,家政服务机构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拥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有明确规范的合同签订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售后服务、收费标准及理赔制度明确规定并公示;管理人员和服务员要统一着装、佩戴服务牌,按公司要求的业务流程规范服务。
认真记录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严格照章理赔,按合同保障各方权益;对服务项目回访覆盖面达90%,回访满意度达到95%。
深圳市关于开展我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2-19 08: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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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1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财政将在试点地区扶持一批管理规范、经营良好的大型龙头家政企业以及一批中小专业型月嫂、婴幼儿早教和居家养老家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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