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和海关总署2010年第79号公告,现就进出境船舶、航空器备案及进出境申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青岛海关授权青岛关区各隶属海关负责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的海关备案工作。
二、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应当向经营业务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经营业务所在地涉及多个隶属海关的,只需在其中一个隶属海关备案。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向海关申请备案时,应提交海关总署2010年第79号公告所规定的表格及相关文件材料。
四、自2011年7月1日起,青岛海关启用进出境运输工具动态管理系统,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及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应通过该系统企业端向青岛海关发送进出境运输工具备案申请,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信息、供/退物料信息等电子数据申报。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