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中央财政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进一步支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财政部《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51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央财政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中央财政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中央财政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进一步支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财政部《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51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财政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专项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实施管理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太湖流域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第四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奖励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进展情况等适时调整。
第二章 奖励资金补助范围
第六条 奖励资金具体可用于以下项目:
1.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包括农业源污染防治工程、农村分散型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农田退水治理工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内源污染去除工程、垃圾处理体系建设、交通源污染治理工程、水生态修复工程等。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主要包括大型超标水源地污染治理项目。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包括规模化养殖场综合防治工程,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程等。
4.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安排和下达
第七条 奖励资金分配的原则:
1.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按照国家太湖治理总体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要求和国家下达的减排任务,结合本省实际和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安排落实中央专项奖励资金,重点用于上述所列项目。鼓励将奖励资金集中安排使用,可集中用于太湖流域范围内某一类项目建设,也可集中用于规定流域范围内某个控制单元水污染防治,鼓励重点支持优先控制单元。
2.推进减排、讲求实效。鉴于中央专项奖励资金的安排与国务院对我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和主要污染物实际削减量相挂钩,中央专项奖励资金重点安排用于已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能在当年底基本建成投产的在建项目或已完成前期工作(已经立项审批)的新开工项目,以切实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和推动作用,及早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奖励资金对工业项目不予支持。对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申报项目中如有不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则相应核减申报控制数。
3.适当平衡、有奖有罚。根据各市县上报的项目和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太湖流域治理项目进展情况、难易程度和各地财力情况,并作适当平衡后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同时,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适当奖励;对于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扣减或取消专项奖励资金。
第八条 奖励资金的安排和下达,参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实行“两上两下”的方式。具体为:
1.“一上”:由太湖流域各市县政府根据中央和省确定的支持重点,结合当地太湖治理的实施情况,将年度项目建设计划、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新开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等上报省财政厅。
2.“一下”: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上报的项目和资金需求,按照上述奖励资金分配原则,作适当平衡后提出各市县的具体分配额度,并下达各市县资金申报控制数。
3.“二上”: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资金申报控制数,按中央专项资金补助的要求和省确定的重点,按轻重缓急在控制数内申报项目。
4.“二下”:省财政厅对各市县在申报控制数内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会同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项目,在此基础上再将资金按项目分配下达各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第九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后,于2个月内将奖励资金下达到市县级财政部门,并将项目安排清单(含地方投入情况)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同时将项目预算及资金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以奖代补。市县要加强奖励资金与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及地方资金的统筹。
第十一条 市县要加快奖励资金预算执行,在奖励资金预算下达年度内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市县要将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各市县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不得将奖励资金用于已完工项目资金归垫或偿还银行贷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健全制度,加强监管。奖励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实行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考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月向省财政厅报送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送情况作为监督检查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