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的相关规定,现公布《2009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09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本通知以及《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规定,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停征。国家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和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政策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从2010年1月1日起,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和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转入一般预算管理,并相应取消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和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项目。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