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2010年上半年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变更情况下发给你们。登记的软件产品享受有关流转税优惠政策,请按照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政〔2000〕15号)规定执行;认定的软件企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按照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69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09〕26号)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3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2010年上半年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变更情况的函
沪经信软(2010)390号
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9号令),2010年上半年,经上海市软件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等24家企业和上海贝尔阿尔卡特A7515媒体网关软件[简称:A7515媒体网关软件]V2.0(延续)等170个软件产品符合变更条件,同意进行变更。请帮助落实相关政策。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三日